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未成年人保障(18周岁前) 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以下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作为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至身故或全残之日已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2)成年人保障(18周岁后) 交费期间内保障: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且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同样给付以下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 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系数根据被保险人年龄有所不同;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交费期满后保障: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且在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则给付以下三项中数额最大的一项: * 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 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对应系数: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