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年龄范围:被保险人出生满7天—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限:5年/10年/15年/20年交,交费至55周岁、60周岁(主险),附加险交费期间为1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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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给付 | 10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次,最多达三次给付 |
轻症重疾给付 | 额外2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
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 额外2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
身故或全残给付 | 10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 | 100%附加险1基本保险金额 |
生命关爱给付 | 10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
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主险保费。 |
交通意外身故/伤残给付 | 100%附加险2基本保险金额 |
1. 身故/全残保障:10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2. 重大疾病保障:10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次,最多达三次给付
3. 特定恶性肿瘤保障:额外2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4. 轻症重疾保障:额外2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5.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10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6. 额外意外身故/伤残保障:100%附加险1基本保险金额
7. 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伤残保障:100%附加险2基本保险金额
8. 保费豁免: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主险保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适用)
注:
① 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重大疾病或轻症重疾(因意外导致的除外),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主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保障计划终止,附加险按解约处理。等待期为保障计划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保障计划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
② 如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一年之后,不幸罹患与首次重大疾病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可以获得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一年之后,不幸罹患与前两次重大疾病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可以获得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③ 一旦给付身故/全残保障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保障计划即终止;一旦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降为0,同时豁免主险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仍承担第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障及特定恶性肿瘤保障责任。
安先生,35岁,在外企工作,压力较大,身体一直处在亚健康的状态,非常关注健康保障。在专家的建议下,投保了“安联安康长佑综合保障计划”为自己构筑一个健康平台:计划由安联安康长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联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和 联众附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组成。首年保费8,718元,交费20年。安先生获得如下保险利益:
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保障至终身,交费20年,年交保费8,198元;附加险1、2基本保险金额均为20万,保障期1年,年交保费分别为400元、120元,到期时可按合同约定续保。
主险提供的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障: 45种重大疾病保障,最多达三次给付,累计最高保障额度可达60万元。
特定恶性肿瘤保障:针对特定的恶性肿瘤,提供4万元的额外保障。
轻症重疾保障:针对12种轻症重疾,提供4万元的额外保障。
身故/全残保障:包含20万元的身故/全残保障,为家庭提供有力支持。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万一安先生不幸患终末期疾病,将提前获得20万元保险金,彰显人性关爱。
附加险提供的保险利益:
意外保障:保险期间内,安先生享有20万元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交通意外保障:保险期间内,安先生还享有20万元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确保出行无忧。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有终末期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安先生,35岁,投保了“安联安康长佑综合保障计划”,计划由安联安康长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联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和 联众附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组成,首年保费8,718元,交费20年,基本保额20万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主险--安联安康长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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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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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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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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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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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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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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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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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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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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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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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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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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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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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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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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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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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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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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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年后,未领取首次重疾保险金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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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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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未领取首次重疾保险金可领取) |
附加险--安联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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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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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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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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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联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5)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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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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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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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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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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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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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联众附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2005) 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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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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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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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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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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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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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计划包含健康保障有90天观察期,第二次和第三次重疾有365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受管制药物影响、参与执行军警任务、猝死、先天性疾病、整容、流产或分娩、患遗传性疾病、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