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以本附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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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2]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经医院[3]医师诊断必须住院[4]治疗的,我们以本附加合同的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5]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九十日。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一百八十日为限。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挑衅被杀、受管制药物影响、执行军务警务、猝死、遗传性疾病、妊娠流产分娩、食物中毒、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非意外事故被法院宣告死亡、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
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
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
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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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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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现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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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住院补贴×实际住院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