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同一轻症重疾仅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三次为限,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终止。
我们给付首次轻症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本附加合同在首次轻症重疾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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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重疾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安先生,30岁投保了安联安康逸生健康保障计划(B款)保障至70周岁,交费20年,每年保费3,292元。(主险“安联安康逸生两全保险(B款)”基本保额10万;“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额10万;“安联附加安康逸生轻症重疾疾病保险(B款)”保额2万)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