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三百六十五日内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三百六十五日内为等待期。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恶性肿瘤,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①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症状或体征;
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原位癌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原位癌,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我们
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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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1]初次确诊为患有恶性 肿瘤,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原位癌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原位癌,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2]后患病;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4]。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
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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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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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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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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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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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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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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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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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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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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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我们已给付本附加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