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前述等待期影响。1) 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
2)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保单中约定的比例: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并同时豁免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本附加合同各期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因疾病于等待期内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
2) 被保险人因疾病于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五年内,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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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 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10]而患有本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本合同在首 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尊严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 内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 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 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 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3]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
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4](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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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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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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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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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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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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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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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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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周岁,未满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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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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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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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2周岁,未满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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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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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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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3周岁,未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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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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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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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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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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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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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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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周岁,未满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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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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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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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2周岁,未满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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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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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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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3周岁,未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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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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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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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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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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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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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