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首次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
第二次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五年内,我们按
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的规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
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
任。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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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 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10]而患有本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本合同在首 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尊严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 内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 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 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 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
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
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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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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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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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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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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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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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应交保费或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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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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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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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一年后五年内,确诊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