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约定的等待期满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承担以下责任:
1. 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最高不超过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的生育医疗费用在扣除其从他人、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金额后,本公司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须按社保参加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规定使用社会医疗保障卡在医院就诊,并在提交理赔申请前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费用结算。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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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加入本附加合同前已发生或支出的任何医疗费用;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四、被保险人患有的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缺陷、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七、普查、不孕症、节育、绝育、性功能障碍;
八、被保险人于加入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所患的疾病;
九、境外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非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或开具的收据非医院正规收据的;
十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药品费用;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生育及妊娠。
因管制药物影响、保单生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未遵医嘱、节育、性功能障碍、既往病症、医疗费用、非正规医疗收据、社保规定的自费项目、违法婚姻法的生育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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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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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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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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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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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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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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