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享美年综合保险计划(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综合保障计划,年年领取保险金,确诊31种重大疾病可领取保险金,最多可领取两次保险金,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全残可免交剩余保费。提供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身故保障,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安联安享美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开始给付年金,每年年金给付金额如下:
①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或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10%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六十周岁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200%的基本保险金额。

 

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六十一周岁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起至满期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及10%的基本保险金额两者之和。

 

2)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三者之和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100%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

 

③ 满期终了红利。

 

3) 身故给付

 

①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生日前身故(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以下三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您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应交保险费;

 

b. 二十五倍的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

 

c. 理赔终了红利。

 

上述a.中所指的“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支付的额外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上述a.项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或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生日或以后身故(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我们按下述a.项和b.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者之和:

 

I.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II. 若被保险人生存则将在剩余保险期间各年度内领取的全部增额年金红利的总和;

 

III. 理赔终了红利。

 

b.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理赔终了红利之和。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安联附加安康延年重大疾病保险

 

(一)首次重大疾病给付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2]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3]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影响。

 

 

(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仅按本附加合同表中比例无息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3) 续保时不再受等待期影响。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给付


被保险人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五年内,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上表所示比例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给付责任终止。


(三)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安联附加豁免保险费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我们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豁免保险费类型豁免相应的保险费。


首次豁免保险费自我们核准豁免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正式开始,但我们无息退还自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已支付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将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本附加合同同时豁免主合同下指定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则该附加合同也继续有效。


若主合同的保险费或主合同下指定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全残前发生变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及保险费将作相应变更,同时在批注中载明。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给付 若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将开始给付年金,每年年金给付金额如下: ① 若在年满六十周岁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或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10%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若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六十周岁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在该保单周年日给付200%的基本保险金额。 ③ 若在年满六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六十一周岁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起至满期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及10%的基本保险金额两者之和。
满期生存给付 若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在该满期日给付以下三者之和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 100%的基本保险金额;② 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③ 满期终了红利。
身故给付 ① 若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在六十周岁生日前身故(若保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以下三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应交保险费;b. 二十五倍的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 c. 理赔终了红利。 若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上述a.项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 若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或在六十周岁生日或以后身故(若保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按下述a.项和b.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a. 身故时以下三者之和:I. 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II. 若生存则将在剩余保险期间各年度内领取的全部增额年金红利的总和;III. 理赔终了红利。 b. 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理赔终了红利之和。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影响。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五年内,按如下约定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上表所示比例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给付责任终止。
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发生全残,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豁免保险费类型豁免相应的保险费。首次豁免保险费自核准豁免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正式开始,但无息退还自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已支付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将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主保单和本附加保单继续有效;若本附加保单同时豁免主保单下指定附加保单的保险费,则该附加保单也继续有效。
保险案例

保险示例


保险利益

“安享美年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利益:
1.年金给付
60岁前,每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10%的基本保险金额。
60周岁时,支付200%的基本保险金额。
60-84岁,每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及10%的基本保险金额两者之和。
2.满期生存给付
以下三者之和: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满期终了红利。
3.身故给付
60岁前身故,给付以下三者之和:累计已支付的各期保险费;二十五倍的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理赔终了红利。
60岁后身故,按下述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a.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者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生存则将在剩余保险期间各年度内领取的全部增额年金红利的总和;理赔终了红利;
b.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理赔终了红利之和。

“附加安康延年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利益:
1.首次重大疾病给付
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符合赔付标准,则按100%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四周岁前需乘以一定比例)
2.二次重大疾病给付
首次确诊合同所列重大疾病后五年内,若被保险人患与首次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给付100%保险金额

“附加豁免保险费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险利益:
若主合同投保人全残,根据合同约定豁免相应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基本信息

主险 安享美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附加险

附加安康延年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豁免保险费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销售渠道 营销员渠道,经代渠道
被保险人年龄范围 7天-50周岁(主险)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85周岁(主险)
可选缴费方式 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

谁能保
0-50周岁
保哪些
主险 ——安联安享美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年金 未满60周岁

基本保额 x 10%

(每年领取一次)

60周岁 基本保额 x 200%
已满61周岁 基本保额 x 10% + 累积增额年金红利
满期金

基本保额 + 累积增额年金红利 + 终了红利

身故 未满60周岁 累计应交保费 + 终了红利 + 累积增额年金红利 x 25
已满60周岁 (累计应交保费 + 终了红利 + 累积增额年金红利 x 25)或(保单现金价值 + 终了红利)

 

附加险 — 安联附加安康延年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第一次重大疾病 未满1周岁 最后一期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x 20%
1-2周岁 基本保额 x 40%
2-3周岁 基本保额 x 60%
3-4周岁 基本保额 x 80%
已满4周岁 基本保额
第二次重大疾病 1-2周岁 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额 x 40%

(首次确诊重大疾病满1年后确诊其他重大疾病可领取)

2-3周岁

基本保额 x 60%

(首次确诊重大疾病满1年后确诊其他重大疾病可领取)

3-4周岁

基本保额 x 80%

(首次确诊重大疾病满1年后确诊其他重大疾病可领取)

已满4周岁

基本保额

(首次确诊重大疾病满1年后确诊其他重大疾病可领取)

 

附加险 —安联附加豁免保险费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全残豁免保费 免交约定保单剩余保费 + 已交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联安享美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安联附加安康延年重大疾病保险

安联附加豁免保险费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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