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一年团体定期寿险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最长一年,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 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 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范围

 

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本主险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起30天后疾病导致的可领取)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邦一年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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