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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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 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 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投保范围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险金额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起30天后疾病导致的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