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前提下,本公司承担如下保 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初次发生本 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本附加险合同所 收取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 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重大 疾病,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任何一 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当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0时,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您退还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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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当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0时,主险合同终止,退还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 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险费退还 至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先天性疾病、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