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 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险 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见释义 6.4)导致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前,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 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且在确诊后 30 天仍生存,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 险合同效力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在确诊后 30 天仍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累计所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 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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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 周岁之前,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且在确诊后30 天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 周岁之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在确诊后30 天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 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先天性疾病、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