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高中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5、16或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分别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高中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19、20或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分别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大学教育金”。
硕士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硕士教育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与身故当时保单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高中教育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5、16或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分别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高中教育金”。 |
大学教育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19、20或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分别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大学教育金”。 |
硕士教育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硕士教育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与身故当 时保单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日至12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24时止。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高中教育金 |
基本保额×50% (15、16或17周岁时各领取一次) |
大学教育金 |
基本保额 (18、19、20或21周岁时各领取一次) |
硕士教育金 |
基本保额×150% (25周岁时领取一次) |
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