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价值增长8号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专属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0种重大疾病保障,最多可赔付四次。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初次发生 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 交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 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重 大疾病,无等待期。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 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 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 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 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至零。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 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等金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 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首次 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 365 日后经医院 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 病 (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本公司将按基本 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 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第 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 365 日后经 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本公司按 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 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 效。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第 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 365 日后经 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本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 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该两种或两 种以上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尚未终止),且该两种或两种以上重 大疾病的初次确诊日间隔小于 365 日,本公司仅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单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这两种或两种以上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 365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 365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 365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 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 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 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首次重大疾病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后确诊可领取)

第二次重大疾病

基本保额

(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满365天后确诊第二次重大疾病可领取)

第三次重大疾病

基本保额

(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满365天后确诊第三次重大疾病可领取)

第四次重大疾病

基本保额

(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满365天后确诊第四次重大疾病可领取)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先天性疾病、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邦附加价值增长8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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