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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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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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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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专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投保产品,保障现金、支票或国债等因火灾、爆炸、洪水或抢劫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谁能保

被保险人凡依法设立且财务制度健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可承保财产:现金、国库券、支票、现金银行汇票和邮政汇票


范围
暂无说明
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三) 战争、类似战争的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政变、谋反、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 政府有关部门的没收、征用或司法行为;
(五) 核反应、核爆炸、核污染、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 地震、海啸。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
(二) 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
(三)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四)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五)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哪些
保障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财产的损失:
(一) 火灾、爆炸、洪水;
(二)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 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四) 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保障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出险项目保险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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