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险,指的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的保险,它是以建设工程相关方以工程质量为保险标的。在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建筑本体的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维修或重置。
工程质量保险只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潜在缺陷保险,也称为内在缺陷保险或工程质量损害保险,另一种是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也称为建造者责任保险或建造者责任险。
1、潜在缺陷保险
潜在缺陷是缺陷的一种,它最大的特点是潜在性,体现在它是竣工验收和项目交付使用时不能被发现的,但是在项目的使用期内能够引起建筑物损坏和质量问题。
潜在缺陷涉及到建设工程从设计到施工的全过程。与一般意义上的缺陷相比,潜在缺陷有不同之处和其特点:一般意义上的建设工程缺陷,主要指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耐久、环境、经济等方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合同,一般意义的缺陷在竣工验收和项目交付时很容易审查出来,而潜在缺陷是很难在此时检查出来的。潜在缺陷比一般缺陷的涉及范围更广,更隐蔽,造成的后果更严重,更难以修复。
(1)潜在缺陷的造成有哪些方面?
首先,建设工程的建造场所在露天环境,直接受到天气、环境、气候、地质条件等影响,而这些因素都不是人为可控的,因此存在随机性和不可抗性,在恶劣环境条件下导致施工不当,从而产生潜在缺陷。
其次,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生产技术不断发展和提高,很多新材料、新技术被应用到建设过程中,但是这些新材料和新技术的试验时期比较短,会造成的问题一时还难以体现出来,往往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尝试才能发现和控制,这也导致了建设工程的潜在缺陷。
最后,建设工程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可以由工厂的生产线流水作业完成,每一个环节都是被程序设定好,机器操作、误差极低。建设工程从设计到施工的全过程,极大程度上依靠人,设计者的失误、勘察人员的纰漏、施工人员的技术和水平,甚至是从业人员的主观态度和情绪,都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
2、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内容是由投保人的责任造成的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和损害,保险受益人为第三者,保险人承担由投保人的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的赔偿机制必须有一个触发环节,即第三者(受害人)必须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经认定,被保险人的确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才可以由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如果第三者受到了损害赔偿,但并没有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而是从另一方,比如政府,获得了经济补偿,那么即使责任方真的在于被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实际上也并未发生经济损失,因此保险人也不必提供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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