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要更新重疾定义使用规范?
更新定义原因,新规终审稿前言就给了我们答案:
一是、原来的规范不能保障重疾险的供给质量,也就是规定部分太少了
例如以前业内熟知的某些“明星”产品价格虚高、保障缺斤少两,这种情况新规范就来加以约束。新规范在原规范必含25种重疾病种的基础上,增加了3种高发轻症的使用要求,避免这些产品用低发病率病种滥竽充数的机会;
二是、这几年重疾险的发展,已经到了倒逼规范进一步完善的地步
重疾产品形态变化太快,导致产品间差距拉大,调整规范也能尽量缩小不同产品的差距。另外,十几年积累的理赔数据也指向个别病种理赔率和重疾险的意义存在的偏差,也在调整考虑的范围内。
三是、07年版定义至今已有13年,理赔标准也有跟随现代医学进步更新的需求
重疾险中的重大疾病,除了我们通常理解的患有某种疾病外,更多的理赔条件是疾病状态或手术。疾病状态,例如身体指标等确定过程和当年比有了很大改进,同一种疾病的手术治疗方案,也不断进步和提升,这些客观因素也促使了病种理赔条件的调整。
2、病种定义改变,对消费者有利or有弊?
新规中最大的变化是规定病种的调整,原规定中重疾险必须包含的25种重疾,有18种定义进行了更改,调整面积不小。
理赔条件变化直接影响消费者最终能不能获得赔付,新规中8种重疾定义更加宽松,标准变宽松疾病神经系统类疾病和心血管疾病居多,但目前实际重疾理赔概率占一半以上恶性肿瘤的标准变得更加严格,预计未来整体实际理赔概率变化不大。
多数定义调整的宗旨是让理赔标准尽量清晰,并尽可能适应当前主流的诊断和治疗手段,提升理赔顺畅程度,整体调整幅度有限。在不同的出险人之间,新规更像是利益的重新分配,比如大部分患甲状腺癌的被保人不能再按重疾获赔,但另外一些患脑中风后遗症、严重帕金森等疾病的患者获赔重疾比原来更容易了些。
病种理赔标准的具体变化,请戳之前的详细分析:新规后再买重疾险?最全新、旧高发重疾定义PK。
3、新规前投保还是新规后投保?
因为新规决定未来的产品形态和理赔标准,关乎被保人利益,什么时候投保是近期考虑重疾险的朋友最关心的话题。
趋势上,新规将使未来新的重疾险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线提升,但规定标准增多同时限制了高发轻症理赔条件优势、高轻症赔付比例、甲状腺癌和癌症多次赔付等相关优势产品的个性化保障。相当于原来及格线是40分,现在变成60分,通过的要求变高;同样,最高分从120分降到100分,成绩好的也少了更多可发挥空间。
要问到底新规前好还是新规后好,还得看投保人原本瞄准哪个段位的产品选,如果闭着眼睛盲选,新规后踩坑的概率更低,毕竟新规后大家差不太多,再差也不会太差;但要在责任拔尖的产品里挑,新规后有些特殊的保障权益就没有更多挑选的余地了。就像早期甲状腺癌1月31日后将不再属于重疾,列为轻症理赔,甲状腺癌又是高发重疾,在意这类即将失去的责任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停售前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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