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消费者:我是投保人,我已经提交了投保单也缴纳了保费,因为疫情,我一直居家隔离,没能拿到书面保单,这份保险合同算是有效的吗?
法官: 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即代表合同成立。投保人已经提交投保单并缴纳保费后原则上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保险标的不符合承保条件的除外。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2.保险消费者:我是投保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没有办法出门,所以没有依约缴纳保险费及时续保,保险合同效力会有变化吗?
法官:你说的未依约缴纳保险费及时续保,需要区别看待。
如果是财产险保费或人寿险首期保费,“见费出单”,投保人未依约缴纳保费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
如果是人寿险续期保费,投保人自保险公司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疫情期间,如投保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宽限期内仍续保困难的,应及时将疫情及造成续保困难的事实通知保险公司并留存证据,如欲通过不可抗力寻求救济,应及时向对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以及造成续保困难的证明;如欲通过情势变更制度寻求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重新协商,并留存好沟通协商的相关证据(往来函件、电话录音、邮件、聊天记录等)。
3.保险消费者:因疫情我本人/我的亲属不幸感染新冠肺炎,高昂的治疗费用我负担不起,我买的人身保险能派上用场么?
法官:治疗费用您不用太担心。如果您本人或亲属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但确诊前所产生的费用部分除医保覆盖范围外的主要由个人支付;如果您本人或亲属是疑似患者的就诊费用除医保覆盖外的费用,主要由患者个人负担。“人身无价,多买多赔”,如果您购买了人身保险,你按照这三个步骤向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首先,确定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属于理赔范围;然后,密切关注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政策,是否存在防疫专项方案;最后留存证明资料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4.保险消费者:我买的是意外险/重疾险/人寿险/医疗险,我怎么判断我买的保险是否可以理赔呢?
法官:这个确实有点复杂,你需要详细查找保险合同中是否存在涉及自身症状的条款以及关于传染病的约定,以进一步确定是否符合赔付情形。我给您画个表格具体提示下不同险种如何进行核对判断。
5.保险消费者:如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我无法获赔,是不是就彻底赔不了?
法官:那倒不一定。您还需要重点关注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政策,是否存在防疫专项方案。银保监会2020年2月3日发布《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应机械适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发挥保险在疫情防控特殊阶段保障作用,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做到应赔尽赔;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客户,确诊后可先行赔付,可采取预付保险金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可在重疾险等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责任,为保险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医护人员提供保险保障。
因此,实践中保险公司的理赔尺度可能会有所放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重点关注保险公司是否推出了 “取消法定传染病责任免除事项限制”“取消定点医院限制”“取消药品限制”“取消诊疗项目限制”“取消医疗险30天疾病等待期限制”“免赔额限制”“取消给付比例限制”等,是否将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冠肺炎等。同时,要注意不同险种的赔付标准变更情况以及扩展期限的截止日期。
6.保险消费者:只要能理赔我就放心了,那我就在家里等保险公司给我打电话就可以了是吗?
法官:那肯定不行。损失通知是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的条件。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就医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及时核对保单并关注保险公司最新理赔政策,就承保损失向保险人发出损失通知并如实告知损失情况。如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通知的形式,口头、书面告知均可。
疫情期间,一定注意留存好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诊断证明书(如果是在多个医院就诊需要提供多个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住院小结、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心电图等检查报告是医疗险、重疾险理赔的重要依据,死亡证明是人寿险及部分重疾险中身故给付保险金理赔的重要依据。
7.保险消费者:为了减损受灾引起财产损失,我们公司提前买了相关财产险,这次疫情,国家要求企业停工、活动取消或延期,企业的损失保险公司能赔吗?
法官:大灾之中,更显保险保障的紧迫与重要。新冠肺炎疫情对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均产生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尽管保险监管机构及保险公司暂未就财产险理赔做出专项提示或说明,但结合《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相关精神,发挥保险在疫情防控特殊阶段保障作用,不应机械适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在准确把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前提下,对因新型肺炎疫情影响受损的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也应做到应赔尽赔。具体能否获赔还需要结合购买的险种具体分析。
8.保险消费者:我是承办展览/会议/音乐会/时装表演/体育赛事的公司,因疫情防控需要,我们的活动均取消/延迟了,我们公司提前购买了活动取消/延迟/更换场地险,相关费用损失可以获赔吗?
法官:活动取消/延迟/更换场地险,主要承保因为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原因所引起的活动取消/活动中断/活动延期而导致的相关费用损失,包括:该活动准备的前期投入成本以及阻止、减少损失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另外租赁场地、设备等)。
该保险保障的是由于突发或偶发情况(恶劣天气、意外事故、恐怖袭击、核、生物或化学攻击、传染病疫情、城市骚乱、城市交通系统故障、停运以及行业罢工等,而这些条款在一般的保险条款中是属于除外责任的)导致的风险,但是不承保由于活动组织者自身能力导致的问题,比如招募不到足够的参赛者、票房惨淡、经营不善破产等。
新冠肺炎疫情杜绝聚众性活动,该险种承保的大量活动被暂停或取消,如购买该保险,且保险合同中约定传染病疫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活动取消/延迟/更换场地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可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主张赔偿。
9.保险消费者:我们公司购买的企业主险中包括营业中断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政府下达了禁止提前复工的行政命令,企业利润损失在所难免。这种情况下能否获赔?
法官:营业中断险是为企业因受灾导致物质损失,进而导致营业中断(停工)而增加的额外费用及所发生的利润损失提供保险保障。整体上,现行营业中断险的保险范围比较窄。营业中断险条款通常规定在企业主险中,只有主险承保范围内的物质发生损失进而导致利润损失时,才能获赔。比如,因地震导致厂房设施损毁,进而产生利润损失,可以获赔。本次企业停工的直接原因是疫情及行政命令,而疫情和行政命令一般不会导致主险承包范围内的物质损失。因此,即使企业购买了营业中断险,一般情况下也可能无法获赔。
需注意两种情况:(1)如扩展责任中包括企业因政府机构行政命令而发生营业中断并导致的损失,则企业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获赔;(2)如购买了附加承保营业中断保险或利润损失保险的企业确认包含“营业场所发生疫情”的条款,企业复工后若在其营业场所发现员工或客户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而再次关闭营业场所,可以获赔。
10.保险消费者:我们是医院/物业公司/社工服务机构,我们购买了雇主责任险,这次疫情,我们的员工冲在前线,如果有员工不幸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获赔?
法官: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员工出勤率降低,理论上,员工因从事业务有关工作患新冠肺炎的概率降低,但特殊行业,如医疗卫生、物业服务、社工部门等公共服务行业因防控工作量陡增导致其员工感染几率陡增。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确定在新冠肺炎防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投保人如购买雇主责任险且员工(不限于医务人员)因防控疫情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的,雇主因此向员工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但普通员工非因履职而感染新冠肺炎造成死亡或伤残的情形,不属于“职业病”,也非“工伤”,雇主责任险不能赔付。
11.保险消费者:我们是三来贸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公司/进出口公司,为了降低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我们购买了商业信用险,受疫情影响,货物生产、出口、物流等方面均遭受影响,我们的损失可以获赔吗?
法官: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已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随着事态升级,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经营风险上升。受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主要是出口信用保险。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于因买方所在国颁布法律或采取行政命令,禁止或限制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导致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时,保险公司应对国内卖方的损失予以赔偿。据此,因此次肺炎疫情导致我国部分出口商品因买方所在国的限制而无法卖出遭受损失的,出口商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赔付。
12.保险消费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多有不便,请问在此期间对签订或履行保险合同有什么提示建议吗?
法官:主要有三点需要特别提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需注意留存证据;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3.保险消费者:我知道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也要对重要事项做出明确说明,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需要注意该义务吗?
法官:是的,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需履行好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需履行好明确说明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投保、承保行为通常采取较为便捷的电子方式,投保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而没有履行某一重要事实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据此解除保险合同,或者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依法拒绝赔付(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保险人没有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仅仅是将相关条款等交付投保人,并由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签收或者签署书面文件确认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也很有可能导致相应的条款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保险消费者须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均严格遵照《保险法》所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若保险标的情况有所变动的也应及时告知(比如雇主责任险中,员工增减变动情况;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增加情况等);保险人对投保行为以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等采取电子证据方式予以固定,确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及相关条款有效。
14.保险消费者: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的车不幸发生了事故,但因疫情防控需要,我无法前往保险公司定损,我该怎么留存证据呢?
法官: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及其构成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时的关键事实,需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举证证明。否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时,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无法举示证据证明损失金额及其构成,将面临无法举证证明保险事故损失而承担索赔不能的法律后果。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新冠肺炎期间,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定损难度增大。人身险投保人或受益人需留存治疗相关凭据以及死亡证明书;财产险投保人应留存好事故现场证据材料、企业经营会计账簿凭证、国内外疫情相关政策法令等。
15.保险消费者: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的车、船发生了事故,但是专业机构救援可能会迟延,在专业救援机构未来之前我是不是坐等救援就可以了?
法官:新冠肺炎期间,专业机构的救助或许迟延甚至难以实现。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事故发生后需要自救的要尽力保证措施及时、适当、有效维护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尽力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保险标的安全,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对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险,若短期复工、出口困难,且原材料、产品不易保存,应积极采取“转销”“出口转内销”的方式降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