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保监会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对人身保险一些规定做了改动。
1、人身保险的价格将下降3%-5%
为了引导消费者形成风险意识,进一步扩大商业保险的覆盖率,银保监在《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中,指出保障型产品的价格将下降3%-5%。
什么是保障类产品?
风险保障主要可以分为三块,死亡保障、健康保障以及意外保障,涉及到的具体险种基本囊括所有人身险,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寿险。
至于降价幅度——3%-5%。本来1万元的产品,现在9500-9700元可以买到,降幅不算大,但总是聊胜于无。
此外,以储蓄为主的年金险,以及部分趸交保险产品,定价也将同步下调3%-5%。
所以,无论是保障型还是储蓄型产品,政策均规定了一定的降价幅度。
2、设定现金价值差别参数
除了价格,此次的《规定》还调整了部分险种的现金价值。如提高年金险等长期储蓄型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幅度在5%~10%。
由于保险产品更新迭代过快,实际退保率非常高。其中,风险保障类产品涉及到保障成本的支出,现金价值通常远低于保费,退保损失较大。
而年金保险属于储蓄型的保险,保障成本接近于0。如果现金价值和风险保障类产品一样,远低于保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目前市场上的年金险,现金价值与已交保费之比,虽然高于健康保险,但客观评估,仍然不够理想。
所以对年金险的现金价值做一个适当的提升,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降低投诉率。
这次,保监会发布的《规定》,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利好。不过保险业向好的动力,其实除了监管,还有保司、消费者以及相关行业工作人员的共同作用。
传统营销人员“缩水”,保费进一步下调
保险公司厘定保费,主要考虑三项费率: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以及预定附加费用率。其中,预定附加费用率又包括佣金和管理费两部分。
在传统的保险行业,大部分的保单是由业务员促成的,成单后,他们按保费的一定比例获取佣金。
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保险代理人已经超过800万,这意味着每一百多人中就有一人是保险业务员。
然而,如此庞大的营销团队,体现的却不是行业的发展有多好,而是大众保险意识过于薄弱。正是大众的保险需求感普遍偏弱,保险公司过去“招员工就是招客户”“签人情保单”的畸变式营销才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