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投保年龄:出生满7天-64周岁
保险期间:15年或20年
交费方式:保险期间为15年时,交费方式为5年;保险期间为20年时,交费方式为10年
犹豫期: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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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若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五年,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满五周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年金。
若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十年,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满十周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