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与退保
自您签收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合同对应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借款
一、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合同有效期内,且在合同生效满一年后,经保险公司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按保险公司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
二、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三、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时,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