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保至40岁、45岁、50岁、55岁、60岁、65岁、70岁、75岁、80岁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和期交
等待期:90天
犹豫期:15天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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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