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出生满30天-70周岁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追交保费、转入保费
保险期间:终身
犹豫期:15天
年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自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小者给付当期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1)保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5%;
(2)已交保险费的20%。
首个年金领取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时间作为保险合同的首个年金领取日,但首个年金领取日不得早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
(1)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2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3)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当保单账户价值重新高于或等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时,保险公司继续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已交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累计年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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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