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生存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如被保险人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3年时,特别生存金=50%×年交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5年、10年、20年时,特别生存金=60%×年交保险费。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50周岁的,如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3年时,特别生存金=50%×年交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5年、10年、20年时,特别生存金=60%×年交保险费。
生存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金。
教育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或等于14周岁的,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且合同生效已满7年的,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教育金:
交费期间为3年时,教育金=25%×年交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5年、10年、20年时,教育金=30%×年交保险费。
养老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且合同生效已满6年,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为养老金保证给付期间。如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或发生全残,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金总额与累计已经给付的养老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关爱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发生全残,则自被保险人全残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全残关爱金。
全残豁免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发生全残,保险公司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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