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如被保险人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3年时,特别生存金=50%×年交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5年、10年、20年时,特别生存金=60%×年交保险费。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50周岁的,如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3年时,特别生存金=50%×年交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5年、10年、20年时,特别生存金=60%×年交保险费。
生存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本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本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金。
教育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或等于14周岁的,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且本合同生效已满7年的,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教育金:
交费期间为3年时,教育金=25%×年交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5年、10年、20年时,教育金=30%×年交保险费。
其中年交保险费为教育金领取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
养老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且本合同生效已满6年,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为养老金保证给付期间。如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或发生全残,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金总额与累计已经给付的养老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关爱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发生全残,则自被保险人全残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全残关爱金。
全残豁免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发生全残,我们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金 |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如被保险人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3年时,特别生存金=50%×年交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5年、10年、20年时,特别生存金=60%×年交保险费。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50周岁的,如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3年时,特别生存金=50%×年交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5年、10年、20年时,特别生存金=60%×年交保险费。 |
生存金 |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金。 |
教育金 |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或等于14周岁的,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且合同生效已满7年的,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教育金: 交费期间为3年时,教育金=25%×年交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5年、10年、20年时,教育金=30%×年交保险费。 其中年交保险费为教育金领取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 |
养老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且合同生效已满6年,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为养老金保证给付期间。如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或发生全残,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金总额与累计已经给付的养老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关爱金 |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发生全残,则自被保险人全残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全残关爱金。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发生全残,保险公司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