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出生满30天-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和分期缴费
犹豫期:15天
养老年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在保证给付期间内发生全残:
(1)按年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月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5%。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或发生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下列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或发生全残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或发生全残时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或发生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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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