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也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行为。
6、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票据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票据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来看,要是行为人是过失使用金融票据进而实施了诈骗行为的,此时不能以这里的票据诈骗罪来论处。也就是说构成本罪,至少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同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才行。而在处罚上面,若是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则可以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