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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保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保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身故保险金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为准: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保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期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领取(含应当领取)的养老年金。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保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零。
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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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