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额交清保险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合同如累积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将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保险公司将以变更生效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后的净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投保人不必再交保险费。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改为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下一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二、保单借款
合同有效期间内,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借款。每次借款期间不可以超过六个月,借款金额最高以借款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应还款项后净额的80%为限。
借款的利息按借款金额、借款期间及利率,依单利方式计算。借款期满日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未偿还的,借款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金额计算下一借款期起的利息。保险公司每年将分别在一月和七月第一个工作日,于公司官网公布借款利率。
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加计欠交保险费及其他应还款项,超过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合同效力中。
三、转换年金
投保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保险公司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审核同意且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成立后,按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被保险人满60周岁且保单生效满10周年后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经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保险公司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
(1)若投保人选择转换合同的全部现金价值,合同于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成立时效力终止。
(2)若投保人选择部分转换合同的现金价值,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成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10.2条关于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保险责任。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