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阿尔法是由海保人寿承保的一款长期意外险,经过银保监会备案才上市的正规保险产品,不存在所谓骗人的情况。如果你符合投保规则就可以在正规渠道购买。
很多人可能对海保人寿不是很了解,这确实是一家年轻的保险公司,但是实力也不差。海保人寿于2018年经过银保监会审批成立,注册资金达15亿元,总部在海口,股东包括海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也是很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只是名气暂时不响亮而已。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腹产);
(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猝死(未选择可选责任时)、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蹦极、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险理赔的根据是保险合同条款,白纸黑字,所以保险产品本身是不可能骗人的,骗人的只可能是“人”。要么是部分保险代理人为了业绩故意误导,要么就是投保人自己不了解保险产品就仓促投保。其实只要我们做足功能,对保险产品有足够了解,那么保险代理人也无法忽悠我们,我们在投保的时候也能避免保险理赔纠纷的产生。
也许有小伙伴会说这好难,没错,对于非保险专业的人士确实很难,但是毕竟是要交成千上万元的产品,多花点时间和精力难道不值得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