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残,并根据该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且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等级低于或等于此前已有伤残项目的等级,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进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轨道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轮船,自进入轮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时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类别伤残,我们将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责任
猝死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猝死,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猝死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同时符合本合同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猝死保险金中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仅给付其中保险金最高的一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残,并根据该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且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等级低于或等于此前已有伤残项目的等级,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进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轨道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轮船,自进入轮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时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类别伤残,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猝死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猝死,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猝死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同时符合合同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猝死保险金中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保险金最高的一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腹产);
(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猝死(未选择可选责任时)、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蹦极、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3.3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6.5年龄、性别错误处理”、“6.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脚注4猝死”中文字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