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趸交(一次性交清)、追加保费、转入保费
等待期:90天
犹豫期:10天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需扣除被保人累计部分领取的实际领取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保险合同的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保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系数。
其中0-17岁给付比例为100%;18-40岁给付比例160%;41岁以上给付比例为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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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