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育
待遇名称 |
项目名称 |
付费方式 |
支付标准或比例 |
产前 |
不满12周终止妊娠 |
限额支付 |
240元 |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
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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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 |
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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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 |
6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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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
自然分娩 |
定额支付 |
2280元 |
人工干预分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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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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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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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 |
项目付费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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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 |
按居民医保住院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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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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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费 |
引产 |
定额支付 |
600元(一级医院) |
780元(二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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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元(三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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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 |
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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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人工流产 |
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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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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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宫内节育器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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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绝育术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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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绝育术 |
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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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育术后复通手术 |
项目付费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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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内节育器取出伴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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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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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 |
限额支付 |
150元 |
结算管理
(一)联网结算
1.参保人员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刷卡结算,即时报销,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优抚和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依次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结算报销。
2.已怀孕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2周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基层定点服务机构办理妊娠联网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联网办理的,应及时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出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办理妊娠登记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刷卡,即时报销。
(二)垫付报销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产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一同申报。申报受理时限截止到次年3月31日。
(1)受理审核
以行政村和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人员凭相关材料到参保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以学校、托幼及福利机构为单位参保的人员由所在区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所在机构负责统一归集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等,每月到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申报。因退学、辍学、学业期满未就业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本市户籍的由所属街镇劳服中心负责;非本市户籍的由所属区社保分中心负责,统一按照垫付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2)费用支付
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代理支付的银行,每月将审核报销金额划转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首次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当到所在地街镇劳服中心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2.居民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申报垫付医疗费前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在申报医疗费的同时补办登记手续。街镇劳服中心或区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补办材料,汇集后报送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
(1)受理审核
以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参保的人员,在所属社区工作站或街镇劳服中心申报垫付医药费;以院校组织参保的学生,到所在区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申报垫付医药费,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负责统一归集单据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录入信息、报送申报材料等工作。
(2)费用支付
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将应支付金额划入居民(学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在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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