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对于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2.对于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记入居民生育保险。
3.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参保险种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生育保险待遇登记联网办理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于怀孕后12周内,本人应持我市《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基层定点服务机构联网办理待遇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联网办理的,应及时到参保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出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明确8项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怀孕后,在未领取《生育服务证》(一孩或二孩)前终止妊娠的,可持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天津市生育保险婚育证明》或《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替代生育服务证》,申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2.参保人员生育合并症患者一次住院时间最长不超过45天。
3.参保人员妊娠28周(含)以上采取腔内注射、水囊引产、药物引产等引产方式终止妊娠的,对应规定的引产、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单纯剖宫产等支付项目,确定相应的待遇支付标准。
4.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分娩期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有关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鉴定属实的,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有关政策执行。
5.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指征、参保人员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其生育津贴待遇按照自然分娩待遇标准核发。
6.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一并纳入居民生育保险。
7.参保人员妊娠期间因保胎治疗和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
8.参保人员境外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在港澳特区和台湾发生的相关费用参照《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