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期间约定并在合同上载明
交费期间:一次性缴纳与期交
等待期:180天
犹豫期:10天
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则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不可兼得,保险公司将按照最早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不再承担给付其他项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原位癌、恶性肿瘤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原位癌、恶性肿瘤或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患原位癌或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原位癌、恶性肿瘤或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退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