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出生满30天-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最高续保年龄:70周岁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我们的认可医院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补偿金额和100元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一定赔付比例给付。其中用社保结算的,赔付比例100%,没有社保或者有社保却未有社保结算的,赔付比例80%。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
(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13)被保险人患牙科疾病,但因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