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保险法》本身对保险公司破产有明确的定义: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其中虽然明确指出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不允许解散,但是是允许破产的,而许多保险营销员则是曲解了保险法的本意,对客户进行严重的销售误导。
国家兜底接手公司,并不代表客户没有损失
保险法第92条指出: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又有人会说,即便保险可以破产,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破产后必须要被其他公司接手,保单原来的收益也不会有损失。但事实上这样理解《保险法》第92条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21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1)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2)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也就是说,当保险公司破产被接手时,保险保障基金对公司的救助金额是有限的,投保人保单的收益很可能会受到损失(尤其是大额保单),更别提原先承诺的增值服务和乐观情况收益了。
说这些并非是危言耸听,世界范围内已有数百家保险公司曾经破产,例如日本上世纪90年代就有著名的保险公司倒闭潮。与此同时,近期一向以稳定安全著称的银行业前段时间也出了幺蛾子:
包商银行因严重信誉问题被接管后的负债兑现方案就对其债务兑付大打折扣,5000万元-1亿元的同业负债仅兑付本金;1亿元-20亿元的同业负债兑付90%本金;20亿元-50亿元的同业负债兑付80%本金;超过50亿元的同业负债兑付70%本金。
虽说目前为止国内保险业尚未有保险公因司破产被接管的事件发生,但保险业在国内蓬勃发展仅仅二十多年,而年金险的特点之一便是保单偿付周期很长,未来几十年还会有太多不确定性。若是遇到了小公司破产导致自己利益受损失,到时候后悔到来不及了。
小编点评:
我们买保险的初心是给自己买一份保障,如果因为追求小的利益而去选择更有风险的产品则恰恰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当然,此文也不是一棍子打死所有小公司的产品,只是告诉我们在选择挑选小公司的产品时,不能听信营销员的一家之言,而需要去考虑公司本身是否可靠,例如它近年的利润率、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服务评级等。
大公司拥有的不仅仅是品牌,更是安全和保障,如果小编自己需要买一份年金险的话,还是会首选有知名度的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