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1)品质生活年金
自本合同第5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品质生活年金。
(2)特别关爱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7、8、9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在第7、8、9个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特别关爱年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关爱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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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1)品质生活年金 自合同第5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品质生活年金。 (2)特别关爱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第7、8、9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在第7、8、9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特别关爱年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关爱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9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