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安康终身重疾险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撤销合同,并退回合同的原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书面通知当日起,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合同保险费。
如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会遭受一定损失。
交银安康终身重疾险保险费自动垫交
交银安康终身重疾险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以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投保人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主合同继续有效。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应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主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主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主合同效力中止。主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
险费及利息。
自动垫交保费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费垫交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被保险人的记忆失误而导致保单失效的现象。
交银安康终身重疾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或轻症疾病列表内界定的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对重大疾病列表内“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本公司仍负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或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除“责任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犹豫期”、“保险事故通知”、“年龄性别错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