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
等待期:90天
犹豫期:10天(商业银行渠道15天)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17岁及以下的给付比例为100%;18-40岁的赔付比例为160%;41-60岁赔付比例为140%;61岁以上的赔付比例为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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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两全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还是保险期满依然生存,保险公司均要返还一笔保险金。在未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历年所缴的保险费等于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形式存在保险公司,相当于是强制性储蓄了。
与其他两全险不同的是,华夏人寿中华尊的保险期间只有5年,因此不会一直占用被保人的现金流,同时又可以享受到一定保障。如果在重疾、医疗保障等做足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这款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