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追加保费、转入保费
犹豫期:15天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保险合同终止。
生存年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下列两个日期的较迟者时仍生存,且保险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0元,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
(1)保险合同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4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若此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直至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也可以在保险公司首次给付生存年金前申请变更生存年金的给付年龄,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给付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保险合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被保险人自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给付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
(1)保险合同生效满5年;
(2)保险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0元。
若此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直至保险合同终止。
备注:在同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合同累计给付的生存年金和部分领取金额之和以保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20%为限。每次给付生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随之减少。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