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保至105岁
交费期间:期交
犹豫期:15天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
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且身故之日发生在保险合同缴费期满日(含)后,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1.025(n-1)(n为保单年度数,下同);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保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3乘以系数k;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25(n-1);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或者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但身故之日发生在保险合同缴费期满日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但不低于保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系数k;
(2)被保险人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人在合同期间内全残,给付方式与身故保险金相同。其中K系数:17岁及以下为100%;18-60岁为160%;61岁以上为1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期满保险金,保险合同随之终止。
(1)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25(n-1);
(2)保险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25(n-1)。
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人在合同期间内全残,给付方式与身故保险金相同。其中K系数:17岁及以下为100%;18-60岁为160%;61岁以上为1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期满保险金,保险合同随之终止。
(1)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25(n-1);
(2)保险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25(n-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