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保险公司先来看一个有趣的理赔案例。
2014年7月,55岁的黄先生在武汉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总保额20万,分15年缴费,每年缴纳保费1.7万余元。
2015年11月,黄先生突然因急性重症胰腺炎到医院抢救,医院曾6次下达病危通知书,黄先生住院5个月,先后花费医疗费100余万元。
随后黄先生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两个月后,黄先生没有拿到理赔,却收到一张拒赔通知书,理由是黄先生所患疾病不在保险合同条款所规定的“重疾”范围内。
眼看黄先生似乎是拿不到赔偿了,然而转折却出现了。原来当初投保时黄先生所签的投保申请确定书有一行“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语,并不是投保人黄先生所签字,而是由当时为黄先生办理保险的代理人罗某代签。法院认定,这属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于是判决保险公司如约赔偿20万元给黄先生。
这个案例当中黄先生是幸运的,如果不是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书,那么他肯定拿不到这不赔偿。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保险理赔其实没那么难,只要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就能获得理赔,所以也就不会存在保险是骗人的这种情况,渤海人寿全家福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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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各项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确诊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确诊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