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无论哪种类型的两全保险,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日或在期满日前死亡,两全保险单都将支付约定的金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1)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1)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的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猝死;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13)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因上述情形(1)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1)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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