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承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一次性缴纳保费、追加保险费、转入保险费
等待期:180天
犹豫期:15天
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含当日)以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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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