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经营范围模糊,是监管执行难的“罪魁祸首”?

沃保整理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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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4日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至今将近三年的时间了,相关部门发布文件及通知,但是P2P网贷平台视为“无效文件”?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早在2016年8月24日在其官方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章备案管理中的第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至今我们看到许多P2P网贷平台所隶属的公司经营范围内并没有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金融中介服务”等字样,我们也没有看到他们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领有规定的除外的文件。

说白了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规定的,现在这些P2P网贷平台都是存在“违规”运营的行为,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金融业监管单位,应该积极调查未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执行的P2P网贷平台,那么既然发布的文件可以不执行,我们在以后的日子里如何去实施并且遵守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呢?

相关部门发布文件及通知,但是P2P网贷平台视为“无效文件”

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4日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至今将近三年的时间了,在这段时间里,我们看到相关部门不断的严查各种P2P网贷平台,但是我们更看到的许多正在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未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明确公司性质类别,而是看到更多的是P2P网贷平台所隶属的公司范围内没有相关的金融类的服务项目,甚至也没有明确其公司是网络借贷中介或金融中介服务。

主要的是这些公司的经营范围让很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无法认清其公司的性质和经营范围,是不是合法运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都无法进行识别或者看懂其公司的性质,这样的行为一度让很多的出借人由于无法获知其公司经营的性质而投资非法的P2P网贷平台。

P2P网贷平台所隶属公司经营范围内没有实质明确“网络中介”实际属于非法经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备案管理中第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至今许多公司的经营范围仍为实质明确其经营范围应该定性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而且在很多P2P网贷平台所隶属的公司经营范围甚至出现不得从事金融业务的字样,那么这类公司实际从事的是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是实质的金融信息服务,从这一点看,这些P2P网贷平台是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性质。

相关部门不应该“光打雷,不下雨”,这让很多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存在违规经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8月24日发布至今已经将近三年的时间了,如果这份文件有效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应该在12个月以内就可以排除掉更多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平台,而发布至今,我们看到现在活跃的P2P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内没有实质性的明确其经营范围,出借人也是仅仅靠用钱砸出来的知名度在投资,而这种知名度最终会让这些出借人投资的无法得到安全保障。

经营范围内没有实质明确其范围的P2P网贷平台应定性为“非法集资”

有发布的通知,还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合法的依据,这些P2P网贷平台在没有明确其性质的情况下从事金融活动是非法行为,出借人作为投资人应该了解这一点,而更何况在有些P2P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内明显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的字样,这些投资人还义无反顾的将自己的资金投资在这些非法的P2P网贷平台实际的行为是P2P网贷平台许诺给他们高额的回报利润,在高额的利润诱惑下,这些投资人将自己的自己投入了这些P2P网贷平台并且没有调查清楚这家平台的合法性,这样的行为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相关的监管章程不明确,出借人及借款人对于目前的P2P网贷平台的合法性无法进行认定

在一般的情况下,投资人都应该很了解什么样的平台是合法的,什么样的平台是不合法的,而这种认定来自于这些P2P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而截至到目前,我们仍没有看到合规的经营范围的标准,丛然是有文件的支撑,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这些P2P网贷平台按照相关的文件去执行,甚至一直到现在,许多知名P2P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还是处于一个模糊的状态,甚至连做金融多年的老专家也无法准确的对于这些平台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所以,P2P网贷平台所隶属的公司经营范围是很重要的,应该强制性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要求,对于一些未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的进行处罚或者取缔,只有将文件建立起可信的威望,才能更好的发挥所发文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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