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鑫传家终身寿险出生满 28 天至 75 周岁可投保,保障终身。
具体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18岁前(不含)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
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18岁后,但交费期未满前(不含)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18-66周岁:160%;66 周岁及以后:120%)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18岁后,且交费期满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18-66周岁:160%;66 周岁及以后:120%)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保单年度的给付比例。
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给付比例为 100%;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的给付比例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给付比例×(1+3.6%)。
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18- 60 周岁之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可免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1-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6-9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9、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