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至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1、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比例为160%;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给付比例为120%。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交费期满之后,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1、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比例为160%;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给付比例为120%。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保单年度的给付比例。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给付比例为100%;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的给付比例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给付比例×(1+3.6%)。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照上述“2.3.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确定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二者之和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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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至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1、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比例为160%;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给付比例为120%。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交费期满之后,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1、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比例为160%;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给付比例为120%。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保单年度的给付比例。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给付比例为100%;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的给付比例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给付比例×(1+3.6%)。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上述“2.3.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确定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二者之和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6-9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9.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3-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