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的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按本人2018年1月至12月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计算月平均工资。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按照2018年湖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4764元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8年度湖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14292元/月)确定,下限按照湖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858.4元/月)确定。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以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108元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8年度湖南省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8324元/月)确定,下限按照湖南省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664.8元/月)确定。
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7%,个人缴0.3%;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7%,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个人缴2%。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株洲市社保中心。
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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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地址:
http://rst.hunan.gov.cn/rst/xxgk/tzgg/201908/t20190814_5414123.html
http://ylbzj.zhuzhou.gov.cn/c13485/20190718/i918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