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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协议的违约责任
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根据《基金法》,就违约责任方的认定、违约赔偿、具体责任划分等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1、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订明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财产清算
订明基金托管协议变更和终止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订明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